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
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4〕61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3号)精神,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补助资金4699万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4年“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4年“21305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资金调度按《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调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库〔2021〕7号)中直达资金调拨有关规定办理,各地要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相关要求使用资金。
二、各地要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资金管理各项工作。按照中央及省级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规范财政资金拨付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申请、资金支付需求、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严禁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先清算、后支付”或“超额清算”,同时不得支出后延迟资金清算或不清算。
四、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黔财农〔2024〕17号)等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涉农资金可由其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按规定整合后调整用途的资金,绩效指标相应调减,按实际用途开展绩效评价,不再按原定用途评价。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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