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下达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1〕63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33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补助资金805万元下达你们(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次下达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1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1年“21305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请各地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衔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三、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主要支持产业发展建设,在支持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适当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四、分配至脱贫县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有关规定,过渡期内仍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各地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县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于2021年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被整合用于其他项目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园区农垦处:赵 颖 0851-86578375
省农业农村厅计财处: 葛 磊 0851-85285075
省财政厅农业处: 高子媛 0851-86815311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1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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