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
振兴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1〕65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扶贫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扶贫办(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33号)、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三西”农业建设任务)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国乡振发〔2021〕2号)要求,经研究,现下达你们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372766万元(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1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1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到县资金支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强化及时帮扶,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支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推动欠发达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支持做好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跨省就业,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县级可按规定统筹安排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项目监管。并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衔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四、各地要按照加强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协调配合,加强项目储备论证,做好项目动态调整,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加强项目跟踪监督和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持续发挥效益。
五、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全面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市级、县级衔接资金分配一律公开,乡村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脱贫群众参与衔接资金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分配至脱贫县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有关规定,过渡期内仍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用于其他项目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七、请各地加强衔接资金项目录入备案工作,及时将衔接资金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省扶贫办将继续对资金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季度通报,并作为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扶贫办
2021年5月1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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