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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退出县奖励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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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退出县奖励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1〕60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扶贫办,县(县、区)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21〕1号),经研究,现下达2021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退出县奖励资金)66000万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1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1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退出县奖励资金要结合本县巩固拓展脱贫成果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的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的支持力度,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按照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关政策要求,迅速将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扶贫项目。

三、有关县(市)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并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四、有关市(州)、县(县、区)按照加强县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评估和论证,要从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库中选择和安排项目。切实做好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开工率。

五、各地要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全面加强各类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市州级、县级扶贫资金分配一律公开,乡村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地要按国家和省要求,及时将资金到账和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六、分配至脱贫县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有关规定,过渡期内仍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用于其他项目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附件:2021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退出县奖励资金)安排情况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扶贫办

2021年5月1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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