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批复工作,是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的重要依据,能够有效推动政府工程“投转固”。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参照《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是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和地方国有企业)审核批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操作规程》明确,基本建设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操作规程》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规编制项目决算。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由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一般先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操作规程》强调,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随机进行抽查复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对第三方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业务。评审报告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应移交评审机构资质审核部门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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