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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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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财税20215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精神,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中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属于必备的条件之一,为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衔接工作,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受理时间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办理2次分别于上半年4月份下半年8月份集中受理。到期重新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于免税资格期满次年4月份提出复审申请。

二、对《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进行优化调整。优化调整后,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前年度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适用不同的《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第三条第一款附件1停止执行。

附件:1.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适用)

2.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以前年度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适用)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322



附件1

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适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设立或登记时间


登记管理机关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人


电话号码


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   其他□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是□否□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是□否□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是□否□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是□否□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是□否□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是□否□

工作人员本年度平均工资薪金水平:    元/人,是否超过上一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是□否□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是□否□

附报

资料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有□无□

2.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有□无□

3.本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有□无□

4.本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        有□无□

5.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有□无□                                       

声明:本表格及附报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填写、报送的,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可靠的。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税务部门意见:(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部门意见:(业务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业务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

(以前年度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适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设立或登记时间


登记管理机关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人


电话号码


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   其他□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是□否□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是□否□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是□否□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是□否□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是□否□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是□否□

工作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薪金水平:    元/人,是否超过上一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是□否□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是□否□

附报

资料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有□无□

2.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有□无□

3.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有□无□

4.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      有□无□

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有□无□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有□无□

7.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有□无□

声明:本表格及附报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填写、报送的,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可靠的。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税务部门意见:(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部门意见:(业务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业务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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